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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4节


也很少会全面接受别人的意见,除非别人能够拿出真凭实证证明他错了,否则绝对不会人云亦云的(这也许就是文科和理科的区别,正所谓:文无第一)。

    合则处,不合则分,反正都是各干各的,诉讼律师之间不像非诉团队成员之间联系那么紧密。

    这次讨论案子,王勇怕说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后,被方轶借鉴,为他人做嫁衣。所以留了个心眼,让方轶先说他的观点。

    宋律师把他请过来一起讨论案件,也是想听听多方的不同意见,他觉得王律师有时候说的点也是很有道理的。其实更多时候,他是把王律师的观点当反方观点用,检测自己一方辩护方案的漏洞。

    “我认为,被告人解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……”方轶不紧不慢的说道

    不待方轶说完,王勇便猴急的打断了方轶的话:“方律师,我的意见与你不同,与宋律师的也不同。我认为,解全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,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。”

    “哦?王律师,你说说你的理由?”宋律师一脸懵逼的看向王勇。

    得!这回好了,三个人三个意见,一开始宋辉还琢磨着,三个人怎么也得有两个人的观点相同或者相似吧,结果王勇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,他懵逼了。

    虽然之前宋律师对这案子有些吃不准,但心里还是有方向的,现在多了两个人给他参谋,却越参谋方向越乱了,老宋同志彻底晕菜了。

    这也是为什么诉讼律师都喜欢单打独斗的原因,因为律师多了不一定真管用,可能参与的律师越多越乱。不管是在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案上,还是在民事案件的诉讼方案上,如果参与办案的律师意见不一致,不仅是主办律师的灾难,也是当事人的灾难。

    “我为什么会这么说,理由很简单:

    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犯前款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    依据上述规定,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‘犯前款罪’,即具有故意伤害行为且使被害人的损伤达到轻伤以上,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
    本案中,被告人解全打被害人嘴巴及推搡被害人,并不能直接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,因此也就不符合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‘犯前款罪’的要求,不能以故意伤害致死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本案中,被告人解全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,平时关系比较好,无仇无怨,事发当天二人在常去的棋牌室,在打麻将过程中,因为拌了两句嘴,进而出现了打嘴巴,推搡的情况。

    被告人对被害人推搡时,在主观上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,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该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,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,且在客观上被告人的推搡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,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,所以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。”王勇自信满满的看向宋辉和方轶,想从他们的眼神中看到同意或者赞许。

    但是他失望了,宋律师眼神中的迷茫更加的深了,整个人像个哲学家一般,坐在沙发上摸着下巴,皱着眉头思索着。

    再看方轶,从他表情上看,似乎并不同意王勇的意见,但是尊重他的想法。

    “方律师,刚才你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,能不能详细说下理由?”宋律师抬起头看向方轶,想听听他的解释。

    “嗯,我说几点我对本案的理解,仅供参考哈。

    第一,本案中,被告人解全扇了被害人一个嘴巴,然后又推搡被害人,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。

    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对没有产生轻伤以上后果的一般殴打行为,是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。我说的没有问题吧?”方轶说完,看向m.CoOjx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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